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持备案回执刻制印章。

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