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持备案回执刻制印章。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