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