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派出代表组成,人数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

前款规定的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等因素确定。业主代表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