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