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