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其他业主签名;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
(四)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骗取、挪用、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业收费、停车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
(八)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九)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出现前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职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专职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其职务,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