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予以协助。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