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予以协助。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自行解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