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中产生:
(一)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二)村(社区)党组织推荐;
(三)村(居)民委员会推荐;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按照楼栋(单元)为单位各推荐一名候选人。
鼓励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人员、以及具有财会、管理、法律等工作经验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