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