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载明表决事项、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以及表决结果,并于会议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全体业主通告。
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实名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处理,并答复异议提出人。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重新统计表决结果或者重新组织表决。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