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自行解散。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延长筹备期限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延长六个月。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