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因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有关单位不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