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要求以及工作职责等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五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代表按照联名推荐的业主人数多少进行确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和简历,应当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