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