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