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