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Article 12In force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