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并按顺序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即可发言。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存档。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审议意见。会议审议意见可以为纸质版或者电子版。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