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并按顺序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即可发言。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存档。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审议意见。会议审议意见可以为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