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二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