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