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