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依法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