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行业、领域、区域社会信用监测预警机制;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治理,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风险和其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