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