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