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