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应急、医疗保障、自然资源、民政、大数据管理、文旅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