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和融资公司。设在自治县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对自治县符合信贷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照顾和扶持。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自治县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依法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提供扶持、捐助。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