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本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地方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和融资公司。设在自治县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政策,对自治县符合信贷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照顾和扶持。

自治县依法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自治县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自治县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依法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提供扶持、捐助。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