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林业建设管理,自主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坚持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重于采、以林为业的方针,建立大林产业体系和生态体系。

自治机关加强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占林地和毁林开荒,禁止盗砍滥伐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

自治机关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形式依法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和承包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采伐、继承和有偿转让。

自治机关对国家安排的育林基金、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和林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