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县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土地储备、招标、挂牌、拍卖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征收征用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安排建设用地。如需要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增加。

自治机关依法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