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