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或者当地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