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