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实行津贴制度和工作补助,提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和补助的标准及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由自治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3个月实发工资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县财政列支。自治县直属企业人员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