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上一级国家机关核准。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