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坟、立碑、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采矿、倾倒垃圾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
(三)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毁坏保护标志、保护设施设备;
(四)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植物;
(五)其他危害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