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经依法批准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开展其他活动,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