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