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等其他方式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树木价值的五至十倍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