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