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附属绿地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