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投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