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中河流、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