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对特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