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