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的;(二)未明确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信息档案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