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的;

(二)未明确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信息档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