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简报等形式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