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挂牌警告、安全生产访谈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