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包含上一款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